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四 點、第五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如下
四、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 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歸戶查詢借款人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 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購置不動產)者(以 下稱房貸),並應確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借款人名下有無房屋;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1. 無房貸但已有房屋者:適用前點第一款規定。
2. 已有一戶房貸者: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 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
3. 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五、金融機構承作購地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一) 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
(二)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 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三)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 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 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但一百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規定有利於借款人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 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歸戶查詢借款人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 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購置不動產)者(以 下稱房貸),並應確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借款人名下有無房屋;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1. 無房貸但已有房屋者:適用前點第一款規定。
2. 已有一戶房貸者: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 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
3. 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五、金融機構承作購地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一) 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
(二)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 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三)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 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 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但一百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規定有利於借款人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