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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2025-04-28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財政部說明,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漢星地政提醒若你的房屋在3月22日以前就已經設立戶籍,但收到的房屋稅稅單仍以非自用優惠稅率計算,可能是稅務局在資料轉檔時出現誤差所造成。請直接依稅單上的聯絡電話,打電話給負責的稅務局承辦人員,確認你的情況是否符合自用優惠稅率標準。經確認符合後,稅務局會重新開立正確的稅單,再繳納即可。資料來源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房屋稅新制請留心,於114年3月24日前至戶政辦竣戶籍登記,可享3戶內自住1.2%優惠稅率。
2025-03-10
過往房屋稅不需辦理戶籍登記即可使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用房屋新增須設立戶籍之規定,適用稅率為1.2%,若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降為1%。民眾如供自住使用,除申報契稅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提出申請,請務必在當期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114年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辦竣戶籍登記,以享自住稅率。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須符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以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全國合計3戶內,可享1.2%自住優惠稅率。
財政部調整2024豪宅交易標準
2025-02-19
財政部於114年2月19日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3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標準1):(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2)。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3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標準1與112年度差異之處,主要如下:一、考量高單價之房屋通常獲利率高,為使設算所得更趨近實際所得,113年度新增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標準1之門檻。二、歸類屬「其他地區」之範圍廣大,考量其居住型態多為較大面積房屋,爰將其總成交金額門檻由112年度之2,000萬元調高至2,200萬元。三、獲利率自109年度調整為17%,多年未再調整,為如實反映出售舊制房屋之獲利情形,113年度獲利率調高至20%。財政部表示,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以期設算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資料來源訂定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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