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不動產|繼承、贈與過戶登記
02
不動產|土地房屋信託登記
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03
不動產|銀行增轉貸設定
銀行轉貸
原有銀行貸款之土地房屋欲換另家銀行貸款,經他行評估符合條件可申辦貸款,配合銀行辦理重新設定及償還原貸款之手續。
銀行增貸
原有銀行貸款之土地房屋,經銀行評估符合條件可再增加貸款金額,配合銀行辦理設定或變更登記之手續。
04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05
不動產|新屋保存登記
保存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保存登記 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通俗稱呼,指新建成的房屋第一次地在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程序,
必須辦理完成保存登記後,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狀。
保存登記 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通俗稱呼,指新建成的房屋第一次地在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程序,
必須辦理完成保存登記後,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狀。
06
土地整合|分割、合併、鑑界
分割 合併
個人單獨所有 或 共有人共有之空地,欲辦理分割或合併,所為之登記。
合併:需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
分割:自有土地分割、共有之協議分割、調解分割、判決分割等。
合併:需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
分割:自有土地分割、共有之協議分割、調解分割、判決分割等。
鑑界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由於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導致經界不明,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協助所有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
07
其他特殊|土地法34-1多數決移轉登記
土地法34-1多數決登記
土地法34-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08
其他特殊|不動產相關登記
房地合一稅申報
房屋土地尚未出賣前,評估了解該房屋土地之預計稅金或節稅條件,了解節稅條件後務必提前作準備!
房屋土地出賣後,請提供買入及賣出土地房屋價金及稅費相關文件,房地合一申報繳納代辦每案5000元。
房屋土地出賣後,請提供買入及賣出土地房屋價金及稅費相關文件,房地合一申報繳納代辦每案5000元。
贈與稅 遺產稅評估
贈與稅之免稅額為每人每年新台幣244萬元,遺產稅之免稅額為新台幣1333萬元,另有其他節稅條件或細節,視各案情況評估規劃。